官樂怡基金會-“行政公益法人”之合法資格

官樂怡基金會特此通知,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於2014年5月12日發佈批示,授予官樂怡基金會“行政公益法人”之合法資格(根據8月12日第11/96號法律第4條及第6條第2款規定)。

這一資質的獲得,是對基金會兩年以來為澳門社會、為澳門法律及為澳門人作出的辛勤付出的肯定,也是對曾與基金會合作的每一位人士的巨大鼓舞。

官樂怡基金會在此真誠感謝所有澳門人!基金會將繼續全力以赴,為澳門,無私奉獻,精益求精!

來源: 官樂怡基金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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